拘留、拘禁、禁閉的區(qū)別
拘留、拘禁、禁閉的區(qū)別
拘留: ①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查的人的一種緊急措施,把他在規(guī)定時間內暫時押起來。 ②把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是一種行政處罰。
拘禁: 關押、逮捕監(jiān)禁。
把被逮捕的人暫時關起來。禁閉: 把犯錯誤的人關在屋子里讓他反省,是一種處罰 :關~ㄧ~三天。
在法律上禁閉與拘禁的區(qū)別是什么?
禁閉是勞動改造機關或者勞教所對嚴重違犯監(jiān)規(guī)紀律的被改造人員或勞教人員所實施的懲罰措施。將受到禁閉處分的罪犯單獨關押在禁閉室內,令其反省檢查錯誤。
禁閉期限一般為7~10天,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罪犯在禁閉期間,糧食定量按不參加勞動的標準供給;每天放風2次,每次0.5~1小時;除特殊情況外,不準接見家屬;認錯較好的,可以提前解除禁閉。拘禁,指關押、逮捕監(jiān)禁。語出《京本通俗**·志誠張主管》:“將我一頓毒棒,拘禁在監(jiān)。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拘禁的區(qū)別?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非法拘禁的本質區(qū)別在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短時間的、不構成實質性限制的行為,而非法拘禁則是對他人的實質性限制。具體來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未經合法程序或合法授權而對他人的行動做出限制,但并未將其固定在一定地點,也未導致他人喪失實施行動的能力。
而非法拘禁則是指不合法地限制他人的身體自由,將其禁錮于某一固定場所,以便執(zhí)行某種目的。
通俗地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能是一種言語或肢體動作上的威脅或欺凌,而非法拘禁則是將別人軟禁在某一個地方無法離開的行為。
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的定義是什么?
非法搜身.非法禁閉.非法拘禁這三個中只有非法拘禁屬于法律上的術語。非法拘禁是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超過一定的期限(一般認為應該超過24小時以上)。
非法搜身,應該屬于民事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構成侮辱等。
非法禁閉,我沒有見過到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可能是軍隊使用的。
非法拘禁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什么,認定非法拘禁罪的標準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
因此,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1]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qū)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guī)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zhí)行拘捕時, 違反法律規(guī)定 約有關程序、手續(xù)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xù)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qū)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xiàn)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fā)生,互有關聯(lián)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
非**工作人員 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非法拘禁罪的一罪與數(shù)罪 1、非法拘禁罪與故意**罪、故意傷害罪、刑訊逼供罪及暴力取證罪的牽連、競合 非法拘禁罪與故意**罪、故意傷害罪的牽連,通常表現(xiàn)為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行為人對被害人進行暴力加害,或者行為人用非法拘禁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因凍餓等原因而**、受傷等。對于在非法拘禁中對被害人加害的情況,應當注意,本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罪定罪處罰。
因此,一方面對于這種情況只應按一重罪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定罪處罰,另一方面,要注意其適用的條件:必須是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且“致人傷殘、**”。這里的“傷殘”不包括輕傷,而是指重傷,但不限于肢體殘廢的情形,而是包括各種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情形在內。至于上述后一種情況,即行為人目的即在于故意傷害、故意**被害人,只不過其方法采用了非法拘禁而已,自然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定罪處罰,即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定罪處罰。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形成牽連犯形態(tài)或想象競合犯形態(tài)的情況,表現(xiàn)為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證人拘禁,在此過程中又進行刑訊逼供或暴力逼取證言的行為。
對于這種情形,應按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當然,如果行為人在拘禁他人進行刑訊逼供、暴力逼取證言過程中致人傷殘、**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罪定罪處罰。 2、非法拘禁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象競合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機關工作人員 依法執(zhí)行職務、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執(zhí)行代表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除故意阻礙 **安全機關 、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不需要“暴力、威脅方法”外,暴力、威脅方法是其他妨害公務行為構成犯罪必備的行為方法條件。
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對**機關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例如毆打、捆綁等。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以捆綁等非法拘禁的方法妨害公務的案件發(fā)生。這實際上是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對此應擇一重罪從重處罰。但是,本法對非法拘禁罪和妨害公務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設置基本相同,這就涉及到究竟應以哪個罪名對行為人定罪處罰的問題。
我們認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這樣可以更好地反映行為的整體性質和本質特征。當然,如果在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中過失致人重傷或**的,應當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為本條對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規(guī)定了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不過,如是故意致人重傷、**,則對行為人應定故意傷害罪或故意**罪,不再以非法拘禁或妨害公務罪定性)。 3、非法拘禁罪與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罪的想象競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xiàn)上也大致相同于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guī)定為“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guī)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fā)生競合關系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fā)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由于本法規(guī)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百科(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guī)矩,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
因此,出現(xiàn)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guī)定 非法拘禁致人** 的,處10年以上****,本法第257條規(guī)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
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guī)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這一情節(jié)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 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三、非法拘禁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guī)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致人**的,處10年以上****,**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是指為實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中進行毆打或侮辱。作為非法拘禁罪嚴重情況的毆打、侮辱是否包括毆打、侮辱行為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guī)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重傷”、“致人**”僅僅是指過失致人重傷、致人**,且不包括以輕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為索取合法債務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處罰。而如果是行為人為索取非法財物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則應以刑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從重處罰,僅限于“利用職權”的情形;沒有利用職權的,不得從重處罰。
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就屬于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