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是什么意思?怎么發(fā)抗辯通知

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是什么意思?怎么發(fā)抗辯通知

您好,數字千年版權法案,英文全稱“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中文也稱“千禧年數字版權法”。

頒布該法的目的是滿足世界知識財產組織(WIPO)的需求。

但該法沒能夠為大多數軟件、電影和音樂等行業(yè)的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睹绹鴶底智ъ鏅喾ā吠ㄟ^國內立法的方式,對網上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這一法案是數字時代**著作權立法的嘗試,亦是**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各方折中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服務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 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的發(fā)展和運作。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數字千年版權法的《數字千年版權法》 – 條款修正

《數字千年版權法》在1998年通過施行后,每三年會對這一法案進行一次集中修正,并頒發(fā)免責令,以減少該法案在數字版權管理及其他技術層面版權保護上的“失靈”。2010年7月26日,美國會圖書館修改《千禧年數字版權法》中的豁免條款,認可了iOS越獄的合法性,但這一裁決并未延伸至其他設備,如PS3。

Geohot就因越獄和解鎖PS3,被SONY告上法庭。

越獄軟件社群Cydia的創(chuàng)始人Jay Freeman (saurik)估計,全球大概有10%的iPhone曾進行過越獄。2012年,針對蘋果iPhone越獄行為的豁免條款即將到期。美國版權局在2012年的春季就針對《數字千年版權法》所提出的免責豁免令申請舉行聽證會,最終敲定的法令則將會2012年的10月正式公布。美國電子前沿基金會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EFF)呼吁聚集眾人力量向版權局重申此項豁免條款,同時也希望能將進一步將相關條款擴及至平板設備,甚至于是針對電玩主機平臺的越獄行為也希望能一并納入相關條款內。

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案》中對于iPhone越獄豁免條款的問題

沒有問題。越獄本身是為了取得設備的**使用權限,對于使用者而言這也是合法的權力。

越獄并沒有侵犯知識產權,Cydia只是iPhone的第三方軟件銷售商,而且不提供任何iTunes上面銷售的軟件的下載,iPhone的使用者有權選擇其購買軟件的方式和銷售商,Apple無權限制消費者必須通過iTunes購買軟件。

而通過越獄的方式裝盜版軟件則是用戶自己的問題,由于Cydia商店不提供任何在iTunes上銷售的軟件,所以無必要負擔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

紅旗原則的解析

著作權領域的避風港條款最早出現在美國1998年制訂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大意即“**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

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存儲網站,如果由于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在其能夠證明自己并無惡意,并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根據避風港原則免于賠償責任有三個前提條件:一、要求**服務提供者“實際上不知道有關內容或行為系構成侵權;由于實際上不知道,因而對表面上的侵權事實或情況,未加注意;在知道或注意以后,對侵權相關之內容,迅速進行刪除或阻止他人訪問?!倍?,要求**服務提供者“未從該**服務商有權利和義務進行干預的侵權行為中,直接得經濟利益?!比?*服務提供者在接到“侵權通知以后,對引導或鏈接,立即刪除或阻止他人訪問?!?*對于“避風港原則”的吸收和立法,主要體現在《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條款中。

《條例》分別針對提供**自動接入或傳輸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存儲服務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出租服務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免責,能夠享受避風港待遇作出了規(guī)定,詳細規(guī)定和條件可以參看《條例》第20、21、22、23條相關規(guī)定。針對互聯網視頻分享網站來講,其主要應該使用《條例》的第22條和23條。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地址;(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第二十三條 **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百科,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2011年1月6日,部分學者和法官引進了美國的紅旗原則。這個紅旗原則是一個什么意思呢?紅旗就很打眼,很容易識別,作為一個引擎服務商要看到有可能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就像看到鮮艷的紅旗一樣,不能夠視而不見,應該負起一個監(jiān)測、刪除、排除的義務。

事實上,不論“避風港原則”還是“紅旗原則”,都是正確的。這兩個原則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其中避風港原則應該是一般原則,而“紅旗原則”是其特例。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不應該為相關用戶在該技術平臺上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侵權行為非常明顯,而**服務提供商仍然睜一眼閉一眼,甚至故意默認和縱容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時,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才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事實上,《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第二十三條就體現了這層意思,這個條文的前半句是避風港,后半句則是“紅旗原則”的**體現。“**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guī)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千年的數字是怎么發(fā)明出來

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印度出現了一種稱為哈拉巴數碼的銘文記數法。到公元前后通行起兩種數碼:卡羅什奇數字和婆羅門數字。

公元3世紀,印度科學家巴格達發(fā)明了***數字。

公元4世紀后***數字中零的符號日益明確,使記數逐漸發(fā)展成十進位值制,例如公元8世紀后出現的德溫那格利數字。大約公元9世紀,印度數字傳入***地區(qū),從原來的婆羅門數字導出兩種***數字:被中東的***人使用的東***數字和被西班牙的***人使用的西***數字。東***數字和***人使用的形式很相似,西***數字后來發(fā)展成我們廣泛使用的形式。***數字筆畫簡單,書寫方便,加上使用十進位制便于運算,逐漸在各國流行起來,成為世界各國通用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