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

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

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如下: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產(chǎn)。也就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收繳指的百科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物品,包括違禁物品、**、*資、吸毒、注射**的器具以及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直接工具;2、依據(jù)不同。

追繳是指司法機關依法強制收回犯罪分子的贓款、贓物。退還原主或上繳**,****依法將犯罪分子未繳納的罰金從其個人存款中劃出,或以其財產(chǎn)變賣款抵繳和****依法強制將判處犯罪分子沒收的財產(chǎn),收回上繳國庫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中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資,吸食、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

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如下:1。

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收入的財產(chǎn)。

也就是說,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收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產(chǎn),包括違禁品、**、*資、吸毒、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所有工具。2、處理基本一致。在追繳和收繳的財產(chǎn)中,屬于被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

未被侵權人的,登記,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3、根據(jù)不同。追繳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60條、161條、162條。

收繳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160條、161條、162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資,吸食、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guī)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收繳和追繳區(qū)別

1、對象不同。追繳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

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

收繳指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資、吸毒、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處理基本一致。追繳和收繳的財物中,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3、依據(jù)不同。追繳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收繳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追繳和收繳的區(qū)別是什么?

收繳與追繳的區(qū)別: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二者的主要區(qū)別如下:1.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不同。收繳的法律依據(jù)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1款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第160條、161條和162條;而追繳的法律依據(jù)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第100條、161條和162條。

2.所指向的對象范圍(客體)不同。

收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的非法財物,包括違禁品、**、*資、吸毒、注射**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或使用的工具;而追繳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其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財物,即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因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獲得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但是,對二者的處理程序與結果卻是基本一致的。無論是收繳,還是追繳的財物,如果屬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財物,即應當及時返還;如果屬于沒有被侵害人的收繳或追繳的財物,則應登記造冊,并按規(guī)定上繳國庫。

沒收、收繳和追繳的區(qū)別

《中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guī)定,在公安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可以對非法財物予以收繳和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公安機關對于非法財物無權收繳,只能予以扣押。

但對于違法所得依然可以進行追繳。

非法財物,即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等。而違法所得,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得的贓款、贓物和非法利益。收繳、追繳都是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都不是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辦理其他行政案件中,可以依法沒收違法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的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直接將“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作為行政處罰。消防法及其他有關治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也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規(guī)定。收繳、追繳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適用對象都是“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

收繳、追繳和沒收的主要區(qū)別是性質不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處罰,收繳、追繳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另,非法所得的概念只出現(xiàn)在涉稅問題中。